公告日期:2019-08-22
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九年八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5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环宇”、“发行人”、“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更新半年报相关更新、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 关于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关联交易...... 4
问题 2 关于“开发宝”...... 19
问题 3 其他...... 27
问题 1 关于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的回复,重大专项承研模式特指公司与单位A 之间的载人航天重大专项相关项目的销售模式,公司与单位 A 之间不签订合同,而是在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明确发行人具备参与载人航天重大专项项目资格的基础上,由总体单位每年下发关于下拨研制经费的通知和关于下达研制计划的通知的方式明确发行人作为项目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通过参加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的评比、审查流程获得的承研资格,不履行招投标程序。发行人对整个研制周期所需经费进行价格预算后,再经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审价、议价确定承研单位研制总经费。发行人与单位 A 按照总体单位下发的年度研制计划要求,按节点进行研发工作、产品交付与拨款工作。其中发行人主要负责空间应用系统相关关键电子学系统相关工作,按照验收要求交付单位A,单位 A 进一步将发行人提交的电子学系统结合其他单位提交的科学实验装置进行系统联调、联试、总装等工作后,交付上级总体单位。此外,发行人根据项目需求向单位 A 采购环境模拟试验、元器件质保服务等。承研单位向总体单位交付研发成果后,即使最终任务失败也不会要求各承研单位将所拨经费退回。
该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在完成年度研制计划中的具体项目后,交付上级单位验收。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按照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金额确认开发收入,不产生利润;在取得客户确认的开发任务完成证明材料后,根据项目已拨付经费金额与原累计确认的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形成项目验收年度利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单位 A 的关联方预收账款分别为 1,228.38 万元、4,236.29万元和 2,890.97 万元。
发行人与单位 A 还存在空间、军工电子系统项目销售的关联交易,发行人
通过参加单位 A 组织的择优遴选流程,拆解客户需求,概算项目成本并增加合理利润作为报价,并通过审价议价的流程,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后确认项目价款。
请发行人披露:(1)上级总体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与发行人及单位 A 是
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2)重大专项承研的业务承接方式,发行人是否独立参加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的评比、审查流程获得的承研资格,是否独立报价,“项目参与方”、“承研单位”具体是单位 A 还是发行人,拨付给发行人的经费
给单位 A,由单位 A 拨付给发行人;(3)公司在完成年度研制计划中的具体项目后,交付的“上级单位”的具体指代,“取得客户确认的开发任务完成证明材料”的客户的具体指代,是否需取得总体单位的验收,项目完成并验收时的具体收入确认时点;(4)发行人与单位 A 之间的关联交易既有销售又有采购,说明业务模式是否为单位 A 承接项目,将其中部分任务拆解给发行人完成;(5)若最终任务失败,尚未拨付的经费是否仍会拨付;(6)若发行人无法向客户提供开发任务完成证明材料或客户不予确认的情形,是否仍能取得经费,是否存在经费取消或总额调减的可能性;(7)实际发生成本是否需客户审定,若发生成本小于原申报的预计发生成本,是否会调减经费总额;(8)报告期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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