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科环宇资讯
2019-05-09 1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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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9


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86-22)5990-1302 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52)2167-0050 传真:(1-212)703-8720 传真:(1-888)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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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于2019年4月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前述《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22日下发《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68号)(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本所现就《反馈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关于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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