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5
二十三、 结论意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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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及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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