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漱玉平民资讯
2020-10-16 1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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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 5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5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 5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7

一、审核问询问题第 1 题 ...... 7

二、审核问询问题第 2 题 ...... 14

三、审核问询问题第 3 题 ...... 29

四、审核问询问题第 4 题 ...... 32

第三节 签署页 ...... 39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
原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
原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9 月出具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出具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漱玉平民、 指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阿里健康 指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飞跃达、飞跃达医药 指 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原山东漱玉平民药业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莱芜凤城、瑞健商贸 指 莱芜凤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曾更名为莱芜瑞健商贸有
限公司,现更名为济南瑞健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礼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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