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天职业字[2020]3726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0 年 10 月 6 日下发的《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58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作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漱玉平民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5 ......3
问题 6 ......9
问题 7 ......15
问题 8 ......21
问题 5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收入分别为8,570.29 万元、8,947.31 万元、11,572.94 万元、4,738.52 万元。发行人在实际收到服务费款项时确认收入。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收到服务费款项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收入的规模、对应促销、陈列商品的销售金额,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补充披露收到服务费款项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发行人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主要是发行人为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提供商品陈列、广告、促销以及收集顾客对产品建议等服务,具体包括印制海报、柜台展示、灯箱广告制作、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市场推广和收集客户反馈意见等。发行人通过为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提供该等服务,使得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能够及时把握市场走向、改进产品、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实现双方共赢。
(一)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按签订的协议或其他约定,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种类和内容收取服务费,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在相关服务完成并实际收到服务费款项时确认收入。公司向供应商提供的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服务提供方式多样、收费标准不一。基于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业务的特点及行业惯例,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收入金额会根据商品促销方式(主题促销、门店推广、专柜陈列、货架陈列等)、商品陈列位置、货架管理服务内容,以及门店和员工推荐模式、广告促销规模、方式、次数等因素与供应商协商确定,而不同的促销陈列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2、促销陈列服务活动较多、单笔金额较小且调整频繁复杂。具体情形如下:(1)由于供应商极为分散,公司每年为供应商提供数千次促销陈列服务,单次服务平均金额较小;(2)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会结合营销活动预算及活动效果预期,对参与活动及接受服务的商品品类、陈列方式、促销活动规划及规模等进行季节性、临时性调整;(3)在双方实际结算时,根据促销陈列方式、规模及促销陈列效果,双方存在一定价格调整空间。
由于促销、陈列与咨询服务业务存在上述特点,双方实际结算、收款金额很有可能不同于协议初步约定金额,且持续变更修订协议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在双方结算确认前,无法可靠计量促销陈列服务收入金额,不符合“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条件。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在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应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因此,在双方结算确认前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负责促销陈列费统计和计算工作,并且无法得到可靠的计量结果,亦不符合会计准则成本效益及重要性原则。
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并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根据服务提供后双方实际结算时签署的《促销陈列服务费用结算单》确认收费金额,并于实际收到服务款项时确认收入。同时,公司以实际收到服务款项金额作为供应商对服务提供情况的补充认定,等同于服务收入确认的金额获得了客观的外部确认,使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在服务完成后以实际收到服务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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