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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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 5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5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 5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7
一、审核问询问题第 1 题 ...... 7
二、审核问询问题第 2 题 ...... 14
三、审核问询问题第 3 题 ...... 29
四、审核问询问题第 4 题 ...... 32
第三节 签署页 ...... 39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
原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
原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9 月出具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出具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漱玉平民、 指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阿里健康 指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飞跃达、飞跃达医药 指 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原山东漱玉平民药业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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