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2
声明事项 ...... 5
正 文 ...... 7
第一节 《问询函》的回复...... 7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 7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14
问题 3:关于发行人董监高...... 20
问题 4:关于注销关联方及境外子公司...... 25
问题 5:关于合同纠纷...... 32
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36
问题 7:关于税收优惠...... 43
问题 17:关于行政处罚...... 49
问题 18:关于劳动用工...... 53
问题 19:关于资质及环保...... 72
问题 20:关于房产及租赁...... 78
第二节 对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8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8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0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5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5
二十三、 结论意见...... 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01363-7
致: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展新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1)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1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自《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 年 6 月 1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
称“补充期间”),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一定变化,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
事项发生变更,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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