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展新股份资讯
2021-09-19 15: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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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一年八月

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下发的《关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14 号)已收悉,非常感谢贵所对申请文件提出的宝贵意见。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展新股份”)会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落实,对涉及《招股说明书》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或招股说明书中原披露本次未修订的内容

楷体(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涉及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本次补充披露
或修订的内容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实际控制人 ...... 3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11
3.关于发行人董监高 ...... 28
4.关于注销关联方及境外子公司 ...... 34
5.关于合同纠纷 ...... 41
6.关于历史沿革 ...... 45
7.关于税收优惠 ...... 52
8.关于营业收入 ...... 59
9.关于主要客户 ...... 102
10.关于主营业务成本与采购 ......116
11.关于供应商...... 126
12.关于毛利率 ...... 137
13.关于期间费用 ...... 145
14.关于应收款项 ...... 161
15.关于存货 ...... 166
16.关于行业竞争状况及发行人市场地位 ...... 177
17.关于行政处罚 ...... 188
18.关于劳动用工 ...... 192
19.关于资质及环保 ......211
20.关于房产及租赁 ...... 220
21.关于其他财务数据 ...... 227

1.关于实际控制人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唐浩成和瞿清,唐浩成合计控制发行人47.36%的股份。瞿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3,884.8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4.65%,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黄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浩成的配偶,2021 年 4 月至今任
展新股份董事兼证券事务代表,目前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太
仓联为 2015 年设立时,黄丽持有太仓联为 3.67%的股份,2016 年 1 月 27 日黄丽
将其占合伙企业 3.67%的财产份额(未实际出资)无偿转让给瞿清。

请发行人:

(1)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2)说明黄丽将相关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瞿清的原因;说明黄丽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结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说明未将黄丽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共同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唐浩成和瞿清分别于 2016 年 2 月、2021 年 1 月签署了 2 份《一致行动人协
议》,其主要内容及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如下:

1、2016 年 2 月《一致行动人协议》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2 月 19 日,唐浩成(“甲方”)、瞿清(“乙方”)签署《一致行
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案时,应就提案的议题和具体决议表决事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共同推荐董事时,应共同商议确定合适人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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