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8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9 号
致: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通有限 指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曾用名金鼎中
天多媒体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奇利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曾用名科通芯城集团(CogobuyGroup),系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硬蛋创新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曾经的股票简称为科通芯城,股票代码:
00400.HK
Alphalink(BVI) 指 Alp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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