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0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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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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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9-07 号
致: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前述文件合称为“本所已出具的文件”)。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010346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信达现对《审核意见》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本所已出具的文件一并使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意见》3.关于历史股东优车易购(香港)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0 年 7 月,优车易购(香港)入股发行人 25%股份。2020 年 9 月、
11 月与 2022 年 5 月,优车易购(香港)分三次转让前述股份并退出发行人。优
车易购(香港)所得股权转让款共计 60,732.45 万元,其中 19,673.41 万元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转款给硬蛋创新的款项及保证金;31,691.55 万元用于股权投资及理财。
(2)发行人在引入广东粤财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6 名投资人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康敬伟、控股股东 Alphalink、深圳优车易购、优车易购(香港)曾与前述投资人签署了含有特殊权利条款的投资协议,特殊权利条款包含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随售权、反稀释权等。经各方
同意,上述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无条件终止且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请发行人:
(1)结合优车易购(香港)入股发行人前,优车易购(香港)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硬蛋创新及其关联方的合作背景、股权及相关人员与主体的关系、协议约定等,进一步说明优车易购(香港)入股发行人后短时间内出让发行人股份,并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夕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2)说明优车易购(香港)及其相关方出让发行人股权后,按照协议支付至硬蛋创新的款项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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