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0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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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9-05 号
致: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文件合称为“本所已出具的文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5-00042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5-00011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信达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更新查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本所已出具的
文件一并使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基于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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