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7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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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9-04号
致: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前述文件合称为“本所已出具的文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5-0021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5-00079,以下简称《内控
鉴证报告》),信达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更新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本所已出具的文件一并使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本所已出具的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3. 关于分拆上市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9,928.08 万元、15,922.81 万元、
31,281.65 万元;公开资料显示,硬蛋创新 2019 年至 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为
11,006.70 万元、12,320.00 万元、29,615.10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实现
净利润均高于硬蛋创新。
(2)针对分拆上市事项,港交所向硬蛋创新发出书面通知同意实施分拆和附条件豁免提供“新股获配权”。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康敬伟曾将旗下传统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整合到 Comtech Group,该业务于 2004 年成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Comtech Group,Inc.(后更名为优创科技集团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硬蛋创新于 2012 年收购优创科技集团公司的部分芯片分销业务,2013 年收购Cogobuy.com 平台等资产,于 2014 年在港交所上市。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硬蛋创新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及对比情况,发行人 2020 年、2021年净利润高于硬蛋创新的原因;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是否为硬蛋创新的主要业务、资产。
(2)逐一对照港交所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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