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9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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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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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9-01 号
致: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 5-0036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5-00125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因变更公司住所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名称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1630692T
公司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四路保税
大厦 318
法定代表人 李宏辉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10,517.2413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技术及设备的研发;IC 元器件的销售;IC
经营范围 元器件的应用方案及软件的设计、测试、研发;市场营销策划;货
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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