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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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4
第一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 ...... 6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6
问题 2 关于股权变动...... 15
问题 4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68
问题 5 关于同业竞争...... 96
问题 6 关于新三板挂牌...... 103
问题 7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11
问题 8 关于行业地位、技术水平 ......114
问题 9 关于环保及化工行业整治...... 139
问题 10 关于过渡用房及租赁房产...... 146
问题 11 关于专利 ...... 151
第二部分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更新 ...... 158
一、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58
二、 发行人的业务...... 159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3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4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9
六、 发行人的税务...... 172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174
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情况更新...... 174
九、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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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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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或“《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审核函〔2020〕010227 号”《关于宁波喜
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同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容诚”)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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