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层
21-26/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555 传真 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IPO 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 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分别出具了《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并于其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弘
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010047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本 所律师现根据《审核意见》的要求,对有关法律问题做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上述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材料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一、《审核意见》1. 关于对影石创新的依赖及持续经营能力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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