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层
21-26/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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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IPO 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 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分别出具了《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其后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
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 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356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本所律师现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 查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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