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层
21-25/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555 传真 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目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创业板定位......5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 ......18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72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102
五、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合规经营 ......1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弘景光电”)的委托,担任公司 IPO 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事宜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分别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弘景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3〕0102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 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 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请文件显示:
(1)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的业绩多出现下滑或亏损。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3,519.66 万元、25,171.79万元和 44,649.65 万元,其中对影石创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104.06 万元、1,193.97 万元和 14,377.15 万元,影石创新已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1,475.56 万元、2,075.54
万元和 2,806.68 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分别为 200.40 万元、421.37 万元和
510.17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3.58%、20.30%和18.18%。2022年发行人研发人员薪酬为 1,855.96 万元,较前期增加较多;报告期各期设计服务
费分别为 272.16 万元、218.54 万元和 6.14 万元。发行人共拥有发明专利 65 项、
PCT 专利 3 项,但未说明是否存在受让取得情形,此外部分商标为受让取得。
(3)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自身光学设计能力有限,报告期内有 7 名外部技术支持人员为发行人提供委托设计服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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