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文 ...... 3
一、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核心竞争力 ...... 3
二、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 ......27
三、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订单 ......31
四、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员工 ......44
五、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7.关于数据智能应用软件业务 ......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194717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零点有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 2020 年12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下发了《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87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零点有数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零点有数对《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正文
一、 《第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核心竞争力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从业经验、数据集成、模型优化、数据处理、模块化、算法以及软件化和平台化等多方面优势。
请发行人:
(1)结合典型案例,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业务的业务实质、工作过程与工作内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相关优势在具体项目中的呈现方式,数据集成与垂直算法的具体含义与落地形式,立项、分工、品控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区别于其他咨询公司或数据分析公司的特点等。
(2)结合数据业务的内部管理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与数据处理机制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保障独立采购数据的权威性与真实性的方式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虚假数据、错误数据、数据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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