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文 ......6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6
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问题 ......6
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新三板挂牌情况 ......32
三、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财务总监变动 ......46
四、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关联公司 ......52
五、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主营业务场所 ......80
六、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子公司与参股公司情况 ......90
七、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7.关于纳税情况 ......125
八、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商标及著作权 ......129
九、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9.关于主营业务与核心技术 ......151
十、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0.关于员工稳定性 ......179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19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9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91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9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9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9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9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6
二十二、 结论意见 ......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194717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零点有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发了《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2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已将本次发
行上市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0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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