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何氏眼科资讯
2020-12-04 17: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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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4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原证券”)、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何氏眼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贵所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对贵所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出具了书面说明;涉及到对招股说明书的改动部分,已经按照贵所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目 录


问题一 ......4
问题二 ......32
问题三 ......44
问题四 ......72
问题五 ......88
问题六 ......108
问题七 ......137
问题八 ......148
问题九 ......162
问题十 ......167
问题十一 ......194
问题十二 ......212
问题十三 ......224
问题十四 ......243
问题十五 ......257
问题十六 ......269
问题十七 ......285
问题十八 ......293
问题十九 ......302
问题二十 ......312
问题二十一 ......315
问题二十二 ......324
问题二十三 ......326
问题二十四 ......327

1.关于民办非企业重组。申报材料显示,2015 年 12 月,何氏有限各子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主体完成了相关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交割,以及相关管理团队、医护人员和其他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资产权属、业务资质、技术来源以及员工情况;

(2)列表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原控制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及取得的资质情况;发行人选择收购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而非直接收购相关主体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收购上述主体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及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政策的规定,是否为规避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列表披露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续注销的主管单位、所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审批部门是否与设立时主管部门保持一致,若不一致,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各民办非单位是否存在涉及国有资产的情形,相关收购、注销行为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结合收购前相关资产的财务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各项资产收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收购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所收购资产和人员的实际转移情况;劳工关系的变更是否导致劳动报酬增加或其他赔偿事项,发行人是否为收购相关资产付出慈善基金捐赠等其他代价;

(5)相关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殊条款,资产收购中涉及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交割、劳动关系变更、资质获取与注销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处罚风险;

(6)被收购方代持情况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已完整披露并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7)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医患纠纷,其被收购之前的医疗案例如何承接,医疗责权利如何划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补充披露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资产权属、业务资质、技术来源以及员工情况;

【回复】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子公司沈阳何氏、大连何氏、葫芦岛何氏、营口何氏、
锦州何氏、盘锦何氏、铁岭何氏分别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原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沈阳沈河何氏眼科中街门诊部、大连何氏眼科医院、葫芦岛市眼科医院、营口何氏眼科医院、锦州何氏眼科医院、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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