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何氏眼科资讯
2020-12-04 17: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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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反馈回复 ......5

问题 1:关于民办非企业重组。 ......5

问题 2.关于无关主业业务剥离。......33

问题 3: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45

问题 4:关于医疗纠纷及医疗安全制度。 ......72

问题 5:关于经营资质及业务合规性。......87

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及股东情况。 ......104

问题 7:关于同业竞争。......116

问题 8:关于租赁房产情况。 ......127

问题 9: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40

第二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更新......14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4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5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149

四、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0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1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51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5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9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8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70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0

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1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171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172



十五、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172

十六、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74

十七、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76

十八、 结论 ......176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穿透情况 ......17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司”、“何氏眼科”、“股份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9 月 19 日,深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辽宁何氏

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89 号,“《审核问询函》”);因本次发行上市原财务申

报资料中引用的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其他与报告期、报告期末有关之定义均相应调整)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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