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何氏眼科资讯
2020-07-29 18: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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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目 录


目 录......1
正 文......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35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35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9
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1
二十三、结论 ......4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司”、“何氏眼科”、“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
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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