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4
关于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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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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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11-01 号
致: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核发《关于深
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9946 号《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1]39946-1 号”《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一、 《审核问询函》5.关于关联交易及备考财务报表 ...... 4
二、 《审核问询函》11.关于知识产权及诉讼...... 14
三、 《审核问询函》12.关于发行人子公司 ...... 37
四、 《审核问询函》13.关于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 ...... 40
五、 《审核问询函》14.关于对赌协议及代持 ...... 46
六、 《审核问询函》16.关于房屋租赁 ...... 55
七、 《审核问询函》17.关于其他事项 ...... 60
八、 《审核问询函》18.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及发行人员工 ...... 66
九、 《审核问询函》19.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73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更新 ...... 79
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79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9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0
4.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0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4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84
7.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7
8. 发行人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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