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4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吴远泽、曾元忠、彭峰
和周游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2007 年 11 月 5 日获取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2007]第
1170612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深圳乔合里科技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5 日,吴远泽、曾元忠、彭峰和周游分别以货币资金 52.5 万元、22.5 万元、
20 万元、5 万元出资设立公司。上述出资额已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缴足,业经深圳民生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深民会验字[2007]336 号)。其中,曾元忠所持公司股份系代其姐曾丹玲持有。
公司设立时,由于曾丹玲常住地不在深圳,为方便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曾丹玲安排其
弟曾元忠代为持有公司 22.5%的股权。为还原股权的真实权利情况,曾元忠于 2011 年 4 月按照
曾丹玲的指示将公司 18%的股权转让给曾丹玲、将公司 4.5%的股权转让给吴远泽(根据曾丹玲、吴远泽的书面确认,吴远泽就受让曾丹玲指示曾元忠向其转让的公司 4.5%股权向曾丹玲实际支付了转让价款 9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已缴纳完毕。曾元忠确认,就上述代持及股权转让,其和曾丹玲、吴远泽之间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会向曾丹玲、吴远泽以及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曾丹玲确认,上述代持及股权转让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曾元忠、吴远泽之间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会就代持及股权转让事宜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2014 年 6 月 25 日,深圳乔合里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彭峰
将其所占公司 10%的股权以人民币 16.5 万元价格转让给加拿大籍自然人 WANG HAI,其他股东自
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8 月 6 日,彭峰与 WANG HAI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彭峰将其占深圳乔合里科技
有限公司 10%的股权以人民币 16.5 万元转让给 WANG HAI。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同日出具(2014)
深证字第 106698 号《公证书》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2014 年 12 月 16 日,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关于深圳乔合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并购变更设立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复》(深外资龙华复[2014]389 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商外资粤深龙华合资证字[2014]0004 号)。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新增中方股东珠海市昕慧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 万元,其中吴远泽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99.00 万元,曾丹玲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00 万元,彭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70.00 万元,周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 万元,WANG HAI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70.00 万元,新增股东珠海市昕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 4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超过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现有股东对新增股东增资部分放弃
优先认购权;截至 2015 年 10 月 22 日止,上述出资额已缴足,业经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深道勤所(内)验字[2015]41 号)。本次增资后,公司投资总额增至 1,38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13 日,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乔合里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增股、股权变更及修改章程的批复》(深外资龙华复[2015]272 号),同意公司上述增加投资者、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事宜。
201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商外资粤深龙华合资证字[2014]0004 号)。
2015 年 12 月 15 日,深圳乔合里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新增股东广东
旭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新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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