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21日报送)
新股上会公告1311
2016-03-26 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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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2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1,26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

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

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所有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 1)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及股东沈琴、沈兆

山、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聚益农业、昊成牧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公司股东艾伯艾桂、九洲创投、沧石投资、招银展翼、李发君、魏凤

鸣、魏平华、张秋刚、杨红兵、张康宁、倪溢、庄新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3)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魏凤鸣、沈琴、张康宁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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