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3日报送)
新股上会公告1311
2015-12-11 2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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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1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e Kuang Heavy Industry Co.,LTD

(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1,7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200 万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

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股东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

文以及湖州君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陈利华、 陈利群、陈连方承诺:( 1)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公司股东浙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发行人股东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以及湖州君渡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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