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送日期2017年3月17日)
万通智控资讯
2017-03-20 1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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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0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maton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Ltd.

(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

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17 日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担任公司董事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富金承诺

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38.31 万股;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1,241.64 万股(持有发行人股份 1,779.95 万股扣除 538.31 万股),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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