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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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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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与分支机构 ......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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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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