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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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想互动”或“发行人”) 的委托,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9 年 6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 年 6 月)》”)、《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2019 年 6 月)》”),于 2019 年 9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关
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3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20 年 6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0 年 6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0〕010157 号《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于 2020 年 8 月出具了《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法律意见书(2019 年 6 月)》、《律师工 作报告(2019 年 6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及《律 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函〔2020〕010443 号《关于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函》”),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
(正 文)
一. 《审核落实函》问题三:关于营业成本
(一) 补充披露与供应商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的情形,是
否存在为演艺人员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相关税务处理是
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与其供应商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台账、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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