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弦电气资讯
2020-09-22 17: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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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2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011-1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84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同时,立信对发行人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83 号《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79 号《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81 号《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据此进行了修改。

信达对《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
核查,并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其中,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为“相关期间”)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在内容上如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了了解,并取得其各自出具的书面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的“报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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