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修正版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5
一、问询问题 1:关于业务重组......5
二、问询问题 2:关于两票制和带量采购的影响......27
三、问询问题 3:关于业务与技术......59
四、问询问题 4: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02
五、问询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128
六、问询问题 6: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6
七、问询问题 7:关于医保及招投标 ......162
八、问询问题 8: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166
九、问询问题 10:关于经销收入......182
十、问询问题 22:关于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差异......218
第二部分补充披露期间更新事项......2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德恒 01F20220224-9号
致: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恒 01F2022022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1F20220224-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下发《关于辽
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70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及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根据致同 2022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致
同审字(2022)第 110A02495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1503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1503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1503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报告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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