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坦科技资讯
2019-06-09 17:36:5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6-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02F20170304-00009号
致: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02F20170304-0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2F20170304-0000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德恒02F20170304-00008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35号)的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轮问询未完成事项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在本次回复中进行全面补充。

本所经办律师全面核查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核查情况如下:

第一轮问询回 是否在第二轮

问题 具体问题 备注

答是否完整 问询回答

问题1 √ - - -

问题3 √ - - -

问题5 √ - - -

问题7 √ - - -

问题8 √ - - -

问题9 √ - - -

问题11 √ - - -

问题13 √ - -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