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拉网络)上周回复了上交所的第三次问询,公司自称主营业务是基于自主研发的E2C(E-service to Company)数字商业大数据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的业务模式,为企业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
上市两度无功而返
博拉网络也算是A股门外的“苦主”,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挂牌新三板,2016年4月提交了招股书(申报稿),欲在创业板上市,开启了A股市场冲刺之旅,并在2017年9月18日从新三板摘牌。2017年10月25日,博拉网络首次上会,但是审核的结果为暂缓表决。同年11月29日,博拉网络再次上会,而这次的审核结果为未通过,证监会发审委要求博拉网络就净资产收益率显著下滑的原因、对持续盈利能力影响、业务模式和技术等情况予以解释。至此,博拉网络冲刺创业板正式宣告失败。
随着科创板的启动,博拉网络今年4月24日的上市申请被受理,而此次申报的板块由创业板转变成了科创板。目前,博拉网络除了公布招股书(申报稿)外,还被上交所问询了三次。
根据招股书(申报稿)和问询答复,博拉网络自称主业定位于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而目前主要营收集中在营销应用领域,包括“大数据营销及运营”和“数字媒体投放”,并且发行人在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也是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事数字营销和媒体投放的上市公司。
因此,上交所的首次问询中就要求博拉网络全面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第二次问询中,上交所更是直接要求博拉网络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开展数字营销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与发行人业务的相似度,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实质是否为数字营销,是否实为广告投放业务,将公司定位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是否准确,是否容易误导投资者。
此外,由于博拉网络多次提及自身具有深厚的互联网产品技术底蕴,客户评价较好,且在汽车、快速消费品行业具有领先地位,上交所就此提问博拉网络的技术底蕴是否仅基于奇虎网创始团队,奇虎网相关技术是否能适应或应用于目前的技术领域,是否已随技术迭代被取代;客户评价的选取是否具有局限性,报告期内更换产品及服务的客户如何评价发行人的技术服务,是否已选取其他同类公司进行替代;在汽车、快速消费品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具体表现,产品在主要客户采购同类产品中的占比;结合汽车、快速消费品行业企业对大数据业务需求的市场规模,量化分析产品在该业务领域内的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
主业问题屡被追问
虽然在前两次的问询中博拉网络以大篇幅回复了上交所就主营业务的问题,但在上周公布的第三份问询答复中可以看到上交所依然对这一问题紧抓不放。
特别是根据前两轮回复材料,博拉网络强调自身是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从收入结构来看,2018年“营销及运营”收入占比52.13%,“数字媒体投放”收入占比25.69%,其中“数字媒体投放”收入占比在2019年上半年上升至38.4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营销及运营”的业务成本构成包括网络内容的设计和制作、网络内容发布、线下活动执行。
因此,上交所进一步要求博拉网络回答,提供的“网络内容的设计和制作、网络内容发布、线下活动执行”的具体内容及业务占比,核心技术在相关业务内容中的应用及占比情况,E2C业务平台在相关业务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这些业务内容是否主要承担发行人客户市场部的职能,是否主要承接客户市场部的外包业务。
此外,上交所还要求博拉网络结合目前业务构成集中在“营销及运营”及“数字媒体投放”的实际情况,列示与从事数字营销和媒体投放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存在的具体异同,并进一步论证发行人业务实质不为数字营销、广告投放业务,而将公司定位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原因及合理性。
博拉网络在回复中明确强调公司业务实质不是广告投放。公司2018年以前不做广告媒介代理,2018年以来,开始涉足以移动端信息流广告为主的数字媒体投放业务。2018年全年和2019年上半年“数字媒体投放”收入占比分别为25.69%、38.44%,收入占比提高的原因是广告投放具有规模大的特征,由于发行人收入规模基数较小,数字媒体投放收入占比相对较高。但是从利润贡献来看,2018年全年和2019年上半年,数字媒体投放业务毛利占比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仅为1.96%、6.95%,对公司的盈利影响较小。在未来可预见的较长时期内,公司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仍为非数字媒体投放业务。并且“数字营销”与“大数据应用服务”两个概念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可以兼容的。
博拉网络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被受理近半年,但上交所仍然在“你是干什么的”的问题上紧抓不放,在上交所未彻底明确前,未来或许还会有第四轮和第五轮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