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三)(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博拉网络资讯
2019-10-21 19:03:5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0-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 15F20180071-10 号
致: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 12 号编报规则》、《第 42 号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并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更新了《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恒 15F20180071-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5F20180071-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并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更新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拉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恒 15F20180071-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9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德恒 15F20180071-8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博拉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62 号)的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披露

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1)重庆黎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
古科技)为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3,497.01 万元和 3,767.83 万元,发行人向黎古科技采购的平均单价远低于向北京
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且与其他供应商的平均单价存在显著差异,但未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黎古科技原股东为黎剑飞和古雪,其中古雪于 2018 年 8月转让给自然人黎剑飞后退出,黎剑飞于 2019 年 4 月转让给自然人胡儒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