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博拉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博拉网络资讯
2019-09-10 17: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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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10


关于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8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拉网络”、“发行人”、“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
报会计师已将相关回复内容更新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发行人业务实质 ...... 4
问题 2、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 42
问题 3、关于发行人行业地位 ...... 83
问题 4、关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 94
问题 5、关于发行人的业务信息系统...... 109
问题 6、关于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拆入资金...... 115
问题 7、关于收入和成本 ...... 128
问题 8、关于关联企业 ...... 139
问题 9、关于财务规范性问题 ...... 142
问题 10、关于发行人股东 ...... 146
问题 11、关于同业竞争及业务规划...... 157
问题 12、关于以物抵债的相关事项...... 166
问题 13、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 171

问题 1、关于发行人业务实质

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主业定位于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而目前发行人主要营收集中在营销应用领域,包括“大数据营销及运营”和“数字媒体投放”,并且发行人在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也是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事数字营销和媒体投放的上市公司。请发行人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开展数字营销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与发行人业务的相似度,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实质是否为数字营销,是否实为广告投放业务,将公司定位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是否准确,是否容易误导投资者。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核查要求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在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成长性等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的推荐领域,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开展数字营销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与发行人业务的相似度,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实质是否为数字营销,是否实为广告投放业务,将公司定位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是否准确,是否容易误导投资者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开展数字营销业务的实际情况

发行人的大数据应用服务目前相对集中于营销领域,是当前实体企业对于大数据、“互联网+”的普遍性市场需求和应用场景特点所致。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8 年)》显示,2017 年已经应用大数据的企业中,将大数据用于营销分析的企业占比最高,达到 63.2%,即营销是企业大数据应用场景最广泛的领域,发行人基于对其市场空间和赢利预期的客观分析,将营销作为当前大数据最主要的落地应用场景,但实际上发行人的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应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营销领域。数字营销只是发行人使用自有数据技术实现商业收入的其中一个应用场景。

发行人通过“大数据+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的业务模式,帮助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实体企业构建大数据资产和智能应用平台,推动实体企业逐步实现以数
据为驱动力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具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的典型特征。

发行人为企业提供的大数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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