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迈得医疗资讯
2019-08-01 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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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编号: TCYJS2019H0796 号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19H068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及 TCYJS2019H07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结合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9〕848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本所律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252号”《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新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对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进行
核查,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及“报告期”释义的说明外,本所 TCYJS2019H0337号《法律意见书》和 TCLG2019H050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及其他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问题之 1

发行人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 年曾申报主板 IPO,2018 年初撤回。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提供详细对照表并解释差异原因;(2)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违反公开承诺等情形;(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挂牌期间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4)前次申报 IPO 的简要过程及撤回理由,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原因;(5)前次申报撤回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业务、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就相关情
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及其在挂牌期间信息的披露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

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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