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2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53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黑体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录
1.关于实际控制人...... 4
2.关于深圳英孚...... 9
3.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17
4.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
5.关于核心技术...... 29
6.关于产品质量责任...... 48
7.关于销售...... 60
8.关于主要客户...... 70
9.关于产品价格和毛利率...... 94
10.关于采购...... 116
11.关于委托辐照...... 119
12.关于产品运用领域...... 123
1.关于实际控制人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魏志祥、魏琼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008 年 4 月至
今,魏志祥和魏琼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分别不低于 39%和 25%,二人共同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两人对公司重大事项上相互协商,在相关最终决策上均保持一致。
请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 的要求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况,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魏志祥、魏琼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且运行良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多人共同控制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规定。
【回复】
一、请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 的要求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况,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魏志祥、魏琼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且运行良好
(一)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1、发行人股权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7 年初(报告期初)至今,魏志祥和魏琼控制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魏志祥 魏琼
期间 合计
直接控制比例 间接控制比例 小计 直接控制比例
2017 年 1 月 49.36% 5.23% 54.59% 32.42% 87.01%
-2017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45.61% 5.23% 50.84% 32.42% 83.26%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 43.18% 5.23% 48.41% 28.37% 76.78%
-2019 年 6 月
2019 年 6 月 41.73% 5.05% 46.78% 27.42% 74.20%
-2019 年 12 月
2019年12月起 39.52% 4.78% 44.30% 2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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