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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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2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2
二、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 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 5
四、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 7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8
六、发起人及股东 ......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9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1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5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3
二十二、结论意见...... 154
第三节 签署页...... 1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
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 3 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等二十五地设有分支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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