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6
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55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江苏北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会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贵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对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释义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宋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与所列值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1.关于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5
问题 1 ...... 5
2.关于技术先进性及竞争优势...... 5
问题 2 ...... 16
3.关于市场地位...... 27
问题 3 ...... 27
4.关于客户及订单...... 16
问题 4 ...... 34
5.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44
问题 5 ...... 44
6.关于研发费用与项目成本划分...... 47
问题 6 ...... 47
7.关于增资及转让...... 49
问题 7 ...... 49
8.关于关联交易...... 61
问题 8 ...... 61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73
问题 9 ...... 73
10.关于原材料及生产模式...... 80
问题 10 ...... 80
11.关于毛利率...... 84
问题 11 ...... 84
12.关于应收账款...... 84
问题 12 ...... 97
13.关于存货...... 106
问题 13 ...... 106
14.其他问题...... 112
问题 14(1) ...... 112
问题 14(3) ...... 118
问题 14(4) ...... 120
问题 14(5) ...... 126
问题 1
依据首轮问询 9 题的回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运用“汽车轮罩柔性机器人
焊接生产线”涉及的相关技术、“运载火箭贮箱智能焊接装备与工艺”涉及的相关技术的项目合计产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50.48%、63.86%、72.95%,合计产生的毛利占比分别为 47.59%、57.47%、71.32%。请发行人逐项披露上述项目运用该两项技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上述项目收入与该两项技术的相关性,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非标准、定制化的特征,披露该两项技术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是否具有普适性,上述收入、毛利占比是否准确,是否夸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
(一)逐项披露上述项目运用该两项技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上述项目收入与该两项技术的相关性,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非标准、定制化的特征,披露该两项技术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是否具有普适性,上述收入、毛利占比是否准确,是否夸大。
【说明与分析】
1、上述项目运用该两项技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上述项目收入与该两项技术的相关性
(1)发行人“研发—示范—应用”的推广路径
发行人的研发中心主要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展研发,相关研发成果完成实验室测试验证后,会在某些项目上进行示范应用验证,通过示范应用验证总结应用环节的具体问题并形成新的共性或前瞻性需求,将新的共性或前瞻性需求再反馈到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根据需求会进一步研发测试。相关研发成果通过示范应用验证一旦成熟,会在发行人其他项目上逐步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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