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所涉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中汇会专[2019]457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江苏北人)科创板 IPO 的申报会计师,
根据贵所 2019 年 6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46 号)(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要求,本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及核查,并出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意见》(中汇会专[2019]4070 号)。因发行人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相应追加了核查程序,现就《第三轮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敬请贵所审核:
说明:贵所 2019 年 4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
核)[2019]4 号)下文中简称为《首轮问询函》;贵所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发的《关
于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55 号)下文中简称为《第二轮问询函》。
《第三轮问询函》之问题 1 关于收入确认:
依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产品已交付客户并经客户终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第二轮问询函第 12 题的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其下游客户大多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最终客户为整车厂商。汽车整车厂商对汽车零部件厂商的验收要求通常为汽车零部件达到 PPAP(即汽车零部件已达到整车厂商的生产件批准要求);汽车零部件厂商对汽车零部件焊接生产线的验收时点根据不同厂商内部管理的要求有所不同,安排在 PPAP 后验收的居多。
请发行人:(1)说明将整车厂商认定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最终客户的表述是否准确,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披露整车厂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厂商名称、具体产品、金额、整车厂商对汽车零部件厂商的验收所需时限等情况;(2)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和执行情况,说明将客户终验收作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相关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验收时点安排在 PPAP 验收后的比例、PPAP 验收时点与终验收时点的时间间隔;(3)结合报告期内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从出库到终验收所需的时间情况、产品从出库到收入确认时点的间隔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发表意见的依据。
回复:
一、请发行人:
(一)说明将整车厂商认定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最终客户的表述是否准确,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披露整车厂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厂商名称、具体产品、金额、整车厂商对汽车零部件
公司在二轮问询函第 12 题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其下游客户大多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最终客户为整车厂商”,其中,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的“最终客户为整车厂商”系指购买公司产品的汽车零部件厂商的下游客户为整车厂商。为使得表述更为准确清晰,公司将二轮问询函第 12 题相关回复内容表述修改为:发行人从事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主要产品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用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产品,该产品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零部件厂商,汽车零部件厂商使用发行人提供的系统集成产品生产出汽车零部件后,销售给整车厂商。
报告期各年度,公司汽车金属零部件焊接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分别
为 14,890.82 万元、20,067.03 万元、35,395.69 万元及 18,979.00 万元,分别
占当年度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的 82.83%、86.56%、95.59%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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