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2月22日报送)
申昊科技资讯
2018-02-22 18: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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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2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ANGZHOU SHENHAO TECH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室)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040.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股

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

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

发行

前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流通

限制

及自

愿锁

定股

份的

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和王晓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

减持所持有的申昊科技股份,本人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申昊科技所有,且本人自

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挂牌所在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

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朱兆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黎勇跃、曹光客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如本人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

的申昊科技股份,本人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申昊科技所有,且本人自愿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挂牌所在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黎勇跃、 曹光客、蔡禄,担任公司监事的王

浩、吴国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婉芬、张建华、季伟栋、田少华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昊和投资/昊弘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投资/昊翌投资出资份额,也不从上述合伙企业退伙;若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3 日前刊

登招股意向书的,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昊弘投资/昊翌投资出资份额,也不从上述合伙企业退伙。( 2)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以转让、退伙或者其他方式将所持出资份额变现的,每年变现的出

资份额不超过其所持昊和投资/昊弘投资/昊翌投资出资份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昊和投资/昊弘投资/昊翌投资出资份额,也不从上述合伙企业退伙。

担任公司监事的毛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易盛投资出资份额,也不从上述合伙企业退伙;若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23 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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