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3月16日报送)
通宝光电资讯
2018-03-28 21:07:3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28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TONGBAO PHOTOELECTRICITY CO., LTD.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桃花港路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通宝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不超

过 1,8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518 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3月16日

通宝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通宝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学、刘威及陶建芳承诺

在发行人依法获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

刘国学、刘威、陶建芳分别持有 17,554,500 股、17,871,749 股、8,930,000 股,

占本次发行前股本的 31.14%、31.70%、15.84%,合计持股 78.67%。作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

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

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

发出相关公告。

3、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时将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