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1月18日报送)
顺博合金资讯
2019-11-22 1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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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22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不超过5,300万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

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

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3,9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及

其亲属夏跃云、包中生、吴德法、王冬贞、吴飞跃、朱昌补、朱胜

德、朱关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上述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珲另外承诺: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东

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

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月【】日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 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

的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及其亲属夏跃云、

包中生、吴德法、王冬贞、吴飞跃、朱昌补、朱胜德、朱关良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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