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6月22日报送)
新农股份资讯
2020-07-03 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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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3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426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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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现有股东公开转让老股数量

之和不超过 3,407.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过 3,407.00 万股,公司现有股东转让老股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十二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转

让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1、本次发行优先发行新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3,407.00 万股;

2、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总额的,则进行老股转让,并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老股转让预计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相

关发行费用)/发行价,且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的锁

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

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13,627.00 万股;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3、 若本次发行进行老股转让,则由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的股东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同比例转让老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股东转让老股数量=需要

转让老股的总数量×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满足老股转让

条件的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之和;

4、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转让老股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

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

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协商确定;

5、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新股发行及老股转让数额不为整数的,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新股发行数额只取整数,老股转让数量为取整后增加一股。若

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事项,则发行股数进行相应调整。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杨瑞生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人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

股,且承诺不会因发售老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

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股东李威承诺: 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本人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时

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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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3、本公司股东润农投资承诺: 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

发行时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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