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赛伦生物资讯
2019-09-29 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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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义...... 3
正文...... 4
第一题:《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 2 题(关于赛远生物)...... 4
第二题:《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 13 题(关于土地租赁)......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1F20172603
致: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赛伦股份”或“赛伦生物”)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
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545 号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义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第二轮审核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545 号
询函》 指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投资合作协议》 指 发行人、上海天士力及赛远生物于 2017 年 2 月 12 日签
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温泉村 指 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温泉村


正文

第一题:《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 2 题(关于赛远生物)

根据问询函回复,上海天士力将分三期支付共计 2.9 亿元的增资款,其中
第二、三期增资款均需获得相应临床批件后方能支付。截至首轮回复之日,天
士力已支付 9500 万元的增资款。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丧失对赛远生物的控制
权。根据问询回复,上海天士力实际支出8000万元获得赛远……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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