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4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4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第 2 题 ......16
第三题:《审核问询函》第 3 题 ......25
第四题:《审核问询函》第 4 题 ......35
第五题:《审核问询函》第 5 题 ......39
第六题:《审核问询函》第 6 题 ......43
第七题:《审核问询函》第 12 题 ......61
第八题:《审核问询函》第 13 题 ......74
第九题:《审核问询函》第 14 题 ......78
第十题:《审核问询函》第 15 题 ......82
第十一题:《审核问询函》第 16 题......89
第十二题:《审核问询函》第 17 题......93
第十三题:《审核问询函》第 18 题......96
第十四题:《审核问询函》第 19 题......98
第十五题:《审核问询函》第 20 题......105
第十六题:《审核问询函》第 21 题......112
第十七题:《审核问询函》第 27 题......114
第十八题:《审核问询函》第 28 题......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172603
致: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赛伦股份”或“赛伦生物”)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19]237 号《关
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披露,特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义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237 号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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