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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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
份公司”、“发行人”、“公司”或“慧翰股份”)签订的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指派余娟娟律师、林达律师、张利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
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审核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
令[2007]第 41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第 37 号)及《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在瑛明工字(2020)第 SHE2019159 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
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与《律师工
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
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本所律师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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