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4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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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4 号
致: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慧翰股份”)签订的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
瑛明工字(2020)第 SHE2019159 号《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 号《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出
具了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1 号《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20)第 SHE2019159-2 号《关于慧翰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20)
第 SHE2019159-3 号《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
出具了《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下称“《上市委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第 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2007]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就《上市委意见落实函》的相关事宜在此前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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