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慧翰股份资讯
2022-11-11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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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11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2]361Z0534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2]361Z053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80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对问询函中涉及提到的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者“我们”)对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翰股份”、“发行人”)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问题 1. 关于前次申报

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显示,发行人曾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申报科创板首发上
市,并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于 2021 年 2 月在证监会注册阶段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媒体质疑。

(2)说明前次申报文件与本次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媒体质疑

1、说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是否已消除

发行人曾于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前次申报”),后于 2021 年 2 月提交撤回申请,2021 年 3 月,证监会决定终止慧翰股份发行注册程序。

发行人前次申报时的报告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报告期内,发行
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2,655.29 万元、30,260.42 万元、27,519.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86.75 万元、890.66 万元、2,518.2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36.93 万元、784.04 万元和1,921.42 万元。由于前次申报时的收入和利润规模均相对较小,发行人主动撤回了申请材料。

发行人自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至 2021 年 2
月提交撤回申请期间,不存在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

发行人 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42,178.0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5,919.6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838.27 万元,业绩规模及盈利水平较前次申报均有较大幅度提升,本次申报时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消除。同时,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为本次申报的板块。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前次申报撤回的主要原因系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的业绩规模及盈利水平相对较小;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情形;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消除。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因前次申报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提起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情形

2021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慧翰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1]224 号)。2021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并于同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撤回申请。其后中国证监会未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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