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1月6日报送)
百邦科技资讯
2017-11-09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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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 1 号楼 13 层 A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357.72 万股 (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前总股本 4,073.15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430.87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达安世纪、悦华众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铁峰控制

的企业, 在刘铁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刘铁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

(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陈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刘保元、李岩、徐艳、

魏亚锋通过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于2015

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自2015年4月1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进、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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